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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章节1法律信息(可跳过)

类别:玄幻小说    作者:月净痕    书名:元尊之开局一双轮回眼    本书简介
    (无关章节,可看可不看,不喜欢看的可以直接跳过。)

    宪法(constitution,又称宪章、根本法),是一个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或地区的其他的法律、法令等都不得跟宪法相抵触。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印度宪法是世界上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长的成文宪法,共有444条,分为22章,12份附表及118个修正案。美国宪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宪法,共有7条,27个修正案。

    中文名

    宪法

    外文名

    constitution

    性质

    民主制度法律化

    地位

    国家的根本法

    适用主体

    独立主权国家

    适用人群

    国家全体公民

    法律知识

    民法总则

    刑法

    关于法律的名言

    发展历程

    概念的产生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世界各国的早期宪法形式

    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专用词。

    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它是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通过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宪法性法律,如《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这些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宪法,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政体和议会内阁制。

    美国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胜利后,于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草拟了《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3月生效,成为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一个成文宪法时代。1787年9月通过的《美国宪法》于1789年4月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美利坚合众国的联邦制度和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总统制。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把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在这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组成。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中文名

    法律法规

    外文名

    lawsandregulations

    数量

    总数约为50万条

    免费查询

    法律门户网、百度法律、政府网

    收费查询

    北大法宝、北大法意、法律图书馆

    词语释意

    法律法规

    法制对应的英文是rulebylaw。在正常中文使用中,法制一词并不是“法律制度”这个词组的缩写。

    法制概念的建立是作为另一个对法律存在目的的认识和信念的对立而成的,即法治(英语:ruleoflaw)。法制被认为是奉行法律工具主义,即把法律当作政府统治的工具,而法治则意味着政府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治认为任何人都不能幸免于法律或凌驾法律之上,其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这样说:“法律应当统治”。历史上,与法治鲜明对比的另一个信念是罗马法中的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英语:rexlex)。法治信念首先在普通法系中获得实现,随后推向世界。

    在西方学界中,rulebylaw概念恰恰是在近代了解到中国视法律为工具的法律实践既不同于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同于法治信念而建立起来的。rulebylaw这个词组的中文翻译包括法制,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国。

    数量

    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法律法规的数量总数约为50万条(包含已失效的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约113394条

    司法解释约4100条

    地方法规规章约309942条

    中外条约约4613条

    外国与国际法律约789条

    台湾法律法规约7028条

    澳门法律法规约10794条

    香港法律法规约2475条

    注:以上数据参考“中国法律门户网法律法规库”可能与实际数量略有偏差

    类别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1、法律: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称为**法,如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释:

    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5、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分级

    法律法规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查询

    法律法规

    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需要查询法律法规,尤其是法律从业人员基本每天都要使用。国内很多网站可以查询到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如:

    免费查询:中国法律门户网、百度法律、中国政府网等。

    收费查询:北大法宝、北大法意、法律图书馆等。

    意义

    建设法规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体现国家权力,行使的行政职权和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法应该遵循的原则很多,根据不同的层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这是我国行政法的最高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第二类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也叫基本原则。这类原则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与行政法并指全部的行政法律规范。第三类实行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是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的行政法规范。例如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被告负责举证责任。

    作用

    法律法规宣传

    一、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法律法规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法律法规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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