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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章 召集非常国会(2/2)

类别:历史小说    作者:实朴    书名: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本书简介
否执行。

    孙中山到广州后不久,广东督军陈炳焜便赶到梧州,请示陆荣廷如何应对。

    陆指示他抗拒孙会惹大反感,当务之急是排斥朱庆澜,把地方武力夺过来。

    陈心领神会,返回后即策动肇阳罗镇守使李耀汉驱逐朱,以省长职位饵李。

    朱在李耀汉的压迫下向省议会辞职,并要求准予将省长亲军二十营交给陈炯明接管。这批亲军朱是从龙济光手上接收过来的,当时有兵额四十营,接收后编为省长直辖的地方保安部队。其后被陈炳焜分出二十营,余下的编为“省长亲军”,由陈炯明为司令。

    朱的想法是把这批亲军改编为海军陆战队,仍以陈炯明为司令,名义上则属于程璧光的海军节制,以免落入桂系手中。

    八月二十日朱庆澜把省长大印交给省议会,根本不理睬陈炳焜就去了香港。陈大为愤恨,当天在布告中说他是“私人出走,有心扰乱治安”。

    八月二十八日广东省议会选举胡汉民继任省长,省议会选胡的理由是因为胡做过第一任广东都督。

    桂系当然持反对态度,陈炳焜派人到省议会抢了省长大印,且以督军命令接收了省长亲军。此前,陈炳焜早已向北京政府保举李耀汉为广东省长。

    段内阁看到广东这个宣布自主的省区,能承认北京政府的人事任命大权,自是喜出望外。他巴不得桂系和国民党矛盾激化,唯恐广东天下不乱。

    于是,北京政府于八月三十一日,正式命令李耀汉为广东省长兼肇阳罗镇守使。

    在国民党来说,当时最重要的工作是召集非常国会,因此自不愿在省长问题上与桂系闹翻,宁愿拿省长来交换桂系对组府问题不加干涉。于是,胡汉民向省议会辞谢省长,举李耀汉为代,省议会乃举李为省长。

    这期间,国会议员在孙中山邀请下已纷纷南下。八月中旬,国会议员到广东的已有一百三十余人,多数为国会中的政学会、益友社、民友社三系议员。

    八月十八日孙中山在黄埔公园欢宴他们,席间大家决定贯彻护法主张,组织护法政府。

    十九日国会议员们发出通电云:“民国不幸,祸患频仍。倪逆称兵。国会被毁。张贼复辟,国体动摇。造乱之徒乘机窃政,托名讨贼,推翻《约法》,擅立政府,易置总统。执法以绳,厥罪为均,又复叠逞狡谋,围湘窥蜀,输兵南下,其势骎骎,凭借北洋,压制全国,充类至尽之义,吾民宁有噍类之存?

    “所幸诸公独持正义,兴师讨贼,信誓在人,救我黔黎,定兹国难,公等之责,吾民之望也!同人等或受国民之托,职务未终;今被国贼之驱,责任难弃;用依《约法》自集于粤。人数未满法定,本难遽行开会。惟念时局之危,间不容发,西南散处,意志辄殊,对外则冯、段宣战,我将何以处德、奥?对内则黄陂孤陷,我将何以设政府?凡兹重要,亟待讨论。爰绎主权在民之则,师法人国变之例,特决定本月廿五日于广州开非常会议,以谋统一,以图应变。区区之意,如斯而已。”

    《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于民国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广州议决公布:

    第一条:国会非常会议,以现任国务议员组织之。

    第二条:国会非常会议之议事,以参众两院议员会合行之。

    第三条:国会非常会议至内乱戡定,《临时约法》之效力完全恢复时为止。

    第四条:国会非常会议非十四省以上之议员列席,不得开议。蒙古、西藏、青海、华侨各选区以省论。

    第五条:国会非常会议之议事,以列席过半数议决之。

    第六条:国会非常会议之正、副议长,就现任两院正、副议长内推定之,正、副议长均有事故时,得选举临时议长。

    第七条:国会非常会议得设各委员会。

    第八条:军政府组织大纲,由国会非常会议制定,并宣布之。

    第九条:国会非常会议于军政府有交议事件,或由六省以上之议员联合提议时,得随时开会议决。人民请愿事件经委员会审查后,得提出议决之。

    第十条:本大纲有议员四十人以上之连署,得提议修改,以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决之。

    第十一条: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

    八月三十一日非常国会通过《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并宣布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为戡定叛乱,恢复《临时约法》特组织中华民国军政府。

    第二条:军政府设大元帅一人,元帅三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次选举之,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条:《临时约法》之效力未完全恢复以前,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元帅行之。

    第四条:大元帅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五条:大元帅有事故不能视事时,由首次选出之元帅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元帅协助大元帅筹商政务。元帅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七条:军政府设立各部如左:

    一、外交部。二、内政部。三、财政部。四、陆军部。五、海军部。六、交通部。

    第八条:各部设总长一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别选出咨请大元帅特任之。

    前项选举,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但遇总长缺位未经选举以前,大元帅得为署理之任命。

    第九条:各部总长辅助大元帅执行职务。

    第十条:元帅府及各部之组织,以条例定之。

    第十一条:军政府设都督若干员,以各省督军赞助军政府者任之。

    凡有举全省兵力宣布与非法政府断绝联系者,依前项之规定。

    第十二条:本大纲至《临时约法》之效力完全恢复,国会及大总统之职权完全行使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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