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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章 主导权之争(2/2)

类别:历史小说    作者:实朴    书名: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本书简介
911年12月3日公布,于1912年1月2日进行过修订。

    以下为修订后的文本:

    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

    第一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二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七条 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

    第二章 参议院

    第八条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原案第七条)

    第九条 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遣派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原案第八条)

    第十条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原案第九条)

    第十一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

    二、承诺第五条事件;

    三、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

    四、调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五、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六、议决暂行法律;

    七、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

    八、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第十二条 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决为准。但关于第四条事件,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议。

    第十三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第十五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十六条 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订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第十八条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一、外交部;

    二、内务部;

    三、财政部;

    四、军务部;

    五、“交通部”。

    第十九条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其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之。

    第二十一条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后《临时约法》颁布前过渡时期的法律性文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虽然它在制定程序等方面有着这样和那样缺陷,在民主自由权利上也没有任何规定,但这丝毫不能掩盖它的伟大历史功勋。

    正是这个文件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中华民国共和政体的诞生和清朝封建**统治的灭亡。也正是根据它的规定,选举了民主革命的领袖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中国的宪政史上书写了重要的一页,永垂史册。

    当汉口的会议正按部就班的进行之际,局势发生了急剧变化。经过一番激战和反复争夺,南京于十二月二日光复。

    南京地处中国东部、长江下游、濒江近海。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长期是中国南方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早在一百万年前就有古人类活动,有着七千多年文明史、二千六百年建城史和近五百年的建都史

    无论地理位置还是历史地位,别地都很难与南京相比。

    南京光复后,政治中心自然东移。同盟会和江浙的立宪派人士,常在一起商量革命成功后的权力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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