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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章 哀的美敦书

类别:历史小说    作者:实朴    书名: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本书简介
    这个二十一条共分为五个分项,在文件上是第一号包括四条,第二号包括七条,第三号包括二条,第四号包括一条,第五号七条,

    日方提出的二十一条全文如下: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个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议定条款如下:

    (一)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二)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三)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四)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左: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五)中国政府应允关于下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1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2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向他国借款之时。

    (六)中国**允诺如中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

    (七)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秘接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一)两缔约国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二)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左: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三)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五)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六)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七)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二月二日下午三时,中日双方在北京中国外交部举行第一次会谈。中国出席人员是:外交总长陆徵祥、外交次长曹汝霖、秘书施履本。日本出席人员是:公使日置益、参赞小幡酉吉、书记官高尾亨。

    会谈开始后,日置益首先发言,他公然大言不惭地说:“敝国政府向贵国政府提出解决两国纠纷的文件,其用意是敦睦中日两国的亲善关系。”

    陆徵祥看了一眼日置益,不卑不亢地言道:“贵公使所说的,我能了解,对于贵国是否因欧战,或因国内大选而向敝国提出这个文件,在本总长看来,颇为感触。亲善二字是本总长素来所主张的外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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